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7]86号 1997-2-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农资企业在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以3年为一个结算期,在结算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逐年滚动计算虚盈或虚亏的数额,单独记帐进行反映。 二、企业在结算期内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不作为企业当年实际损益,暂不预征企业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对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滚动余额,应并入企业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每一计划期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一经物价部门核定,应将物价部门核定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将虚盈或虚亏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以利监督执行,共同努力搞好这项工作。虚盈或虚亏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度起执行。对我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已经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的,要进行清理、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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