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1999]188号 1999-11-2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储蓄机构对公存款利息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对公存款的开户,必须是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同意开户的证明;对个体户的生产资金和个人储蓄分不清的,只要是以个人名义存款的,都要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凭身份证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也应按规定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应按规定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业务量大,计算机每天处理有困难的储蓄机构,可在月末,对当月内到期自动转存的帐户,进行逐户转存结息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内资商业银行市、地所在地支行所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由同城市、地级分行或相当于市、地级分行的营业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为简化程序,省局委托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具体程序是先由同城市、地级分行或相当于市、地级分行的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地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即可。 (四)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税款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保留两位小数,其余不计。 (五)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问题。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时,所产生的数据,不进入大征管软件,不产生应征数和入库数,填开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一联交纳税人,另一联与利息清单一起单独装订、保管。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到税务部门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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