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30号 2000-02-1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深圳发展银行在我省所属分支机构,各有关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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