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4]218号 2004-12-27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的问题,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206号文作出了明确界定: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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