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4]12号 2004-04-2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大加深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力度,力争家喻户晓。各地自文到之日后,即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宣传材料需要的张贴数量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各地要加强对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问题,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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