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115号 1997-10-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法规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法规,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0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