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0-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中山市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和2017年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前。 二、从2018年(税款所属期)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及缴款期限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125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统一规范。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采取逐步调整的方式确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二、主要内容 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和2017年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缴纳期限仍为税款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前。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缴纳期限由原来的“税款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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