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国税发[2001]308号 2001-7-30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5月1日实施以来,各市县基本能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但也有一些市县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不够了解,个别市县甚至存在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违法现象。为了保证新征管法切实落到实处,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在短期内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和理由,同时提供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等。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应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发放《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求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写完整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及时派员到企业实地进行调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税务调查人员、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市县局,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县局的时间不得超过申报期后一个星期。市县局职能部门必须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县市局局长批准正式行文上报省局审批,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每月的20日。 四、[条款废止]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五、税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对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原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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