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是有总额限制的;而对于非国企(民企、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没有总额限制的。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2007年工资税前可列支1600,是指单位员工的平均工资,还是单人工资?如单位共有8人,其中4人工资每月每人每月2200,4人工资每月每人1000人。请问税前可扣除的工资8×1600×12,还是1600×4×12﹢1000×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按计税工资定额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扣除,即如果单位共有8人,其中4人工资每人每月2200,4人工资每月每人1000人。那么,全年税前可扣除的工资为8×1600×12元。 来源:安徽税务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