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2、通过在网上查看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据了解,该公司在广东D市还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并且该公司盈利而全资子公司确却亏损亏损,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有关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规定。 根据以上了解到的情况,检查人员制定了检查思路:一是考虑到该公司财务核算比较正规,两套账的问题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其次在流通环节,一是因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兼多个公司的法人,而且南北方地区间的税负和税率不同,所以重点分析该公司与南方子公司有无转让定价转移的问题。二是鉴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灵活的实际,着重对销售费用中的白条列支、固定资产清理以及罚款和捐赠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分析。 四、实施检查的方法 一是在对在检查该企业与针对其与D市子公司的业务往来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着重核对了其销售给子公司的啤酒的销售价格,通过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销往分公司的啤酒品种相对单一,基本上全是620和320ml(专供)白瓶精装啤酒和270ml瓶装啤酒,而且全年的销售批次较少,于是检查人员先从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手,将企业全年开具给分公司的专用发票作了统计,2003年共开具给分公司专用发票33份,均是销售的620ml白瓶精装啤酒,价格均为32元一箱,共计44500箱,另有年终盘点表中所列已发往分公司74319.25箱,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04年6月份前陆续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接着检查人员将企业全年十二个月的销售收入明细表中的620和320ml(专供)白瓶精装啤酒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作了统计计算(270ml瓶装啤酒是广东专供),得出该品种啤酒在除了销售给各子公司以外的全年平均销售价格为47.23元一箱,远远高于其销往子公司的价格,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辨称,因为运往广东莞运输费用高,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价格低,但并没有低于成本,仍然有利润,销售价格的高低是企业自己经营上的事,税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调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的规定,所以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62935.83元。 二是在检查企业的生产费用时,发现企业在每个月的“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中,除了各条生产线的正常分配外,每个月都有分配给A公司、食堂、医务室的水、气等辅助生产费用包括水、电、气,在进一步查阅了企业每个月的辅助生产结转凭证后,检查人员又在凭证后发现了该企业每个月收取A公司、本厂家属委员会、厂劳动服务公司、XX市CY工贸公司水、电、气费的收款收据,并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未作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查找到这些凭证后,检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因为在一个院里,水电气费由其代缴,当然要向这些单位收取,只是把垫付的钱要回来,只是平价进平价出,又不加价增值,所以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只是把代收的钱要回来,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下列项目中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将其医务室、食堂本厂家属委员会所耗用的水、电费转出进项税额249.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对该企业收取的A啤酒公司、XX市CY工贸公司等单位的水费3121.63元、气费285575.88元、电费263112.94元,以及收取XJL粮所的水费10067.60元,应计算补交增值税共计72080.43元。 通过检查,该企业促销酒、福利用酒和包装物均已作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三是对所得税的检查。根据查前分析出的思路,检查人员有的放矢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出应调整所得税额350多万元。例如对预提费用的列支问题,检查人员发现2003年度 “预提费用”账户尚有贷方余额2853716.92元,未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84]财税外字6号)的规定,仅此一条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853716.92元。 五、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方面违法事实及消费税方面违法事实构成偷税,处以追缴增值税164702.42元、处以追缴消费税16077.60元,并处以92000.00元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增值税方面违法行为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属于转让定价少缴的增值税262935.83元给予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本处理决定书所列违法事实的数额,调整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告知其对以上应缴款项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并调整有关账务。对此,企业按照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纳税所得额及时做了账务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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