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屋附件1: 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一、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办法 利用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可以完成税务系统内部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工作,对于监控台显示数据核对有误,由当地信息部门负责解决。 二、基层出口退税部门发现缺失和错误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处理办法 1、确保企业已经在电子口岸上查询到该信息,并正确报送。 2、检查该企业的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为新增或变更,如果是,考虑是否因清分规则没有更新而导致数据无法清分。 3、确保已从当地信息中心的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服务器中及时、准确地取得所有报关单信息,并正确地导入退税审核系统。 4、通知当地信息中心检查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登入税务系统内部网中的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 (HTTP://130.9.1.116/CKTS/),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输入9位报关单号即可查询。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已收到该信息,则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数据传输问题,由税务系统各级信息部门负责解决;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没有收到该信息,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核实解决。 6、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情况,也可通过上述查询办法,以核对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税 屋附件2:[附件废止]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税 屋附件3: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值班电话表 税 屋附件4: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991 (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附件修订]税 屋附件5: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税屋提示——附件5《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修改为“附件4《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7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5)数据传到电子口岸后,发现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 (6)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相关的业务咨询。 [附件修订]税 屋附件6: 公告 税屋提示——附件6《公告》”修改为“附件5《公告》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底帐,使海关、税务、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在网上向退税部门提交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一)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本地区国税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天向本地区国税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二)结关信息查询 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本系统向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