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119号 1994-02-2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各区、县有《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第四款中“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的,请各分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上报市政府后,确定是否征收资源税以及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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