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34号 1999-07-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商用收款机的使用日益普遍。为适应新形势下纳税人经营和国税部门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局决定在商品流通领域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名称为“山东省商业销售发票”,供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采用税控收款机收受款项时使用。 二、专用发票分为平推式(以下简称“平推式发票”)和卷筒式(以下简称“卷筒式发票”)两类。平推式发票规格为72K,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填票单位留存。卷筒式发票的规格,长度分为127mm、133.35mm,152.4mm三种,宽度分为44mm、56mm、68mm、75mm、80mm五种,具体规格可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收款机打印票据的要求,在上述长度和宽度中选定。卷筒式发票每卷份数分为100份和200份两种。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省局备案后适当增加上述发票的联次。 三、平推式发票、二联及二联以上的卷筒式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以无色荧光防伪油墨(显红色)在发票中部套印“山东国税”字样。一联卷筒式发票采用60g防伪水印纸印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以无色荧光防伪油墨(显红色)在发票中部套印“山东国税”字样。 四、专用发票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客户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开票日期、收款人、机器编号及需要的其它项目。发票的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由收款机打印而成,其中:卷筒式发票内容中的“客户名称”栏,客户需报销且收款机不能打印的,应在发票其它内容全部打印完毕后手工填写客户名称;属个人消费的,在“客户名称”栏打印“个人消费”字样。 五、卷筒式发票每卷开头加印两份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的空白票,作为收款机打印发票前调试用的试样,发票末端留出适“当空白供收款机自动打印累计存根联。累计存根联及卷筒式发票的内芯作为用票单位和个人验旧购新的依据。累计存根联的基本内容包括:本卷发票份数、起止号码、使用起止时间、累计金额、累计打印发票份数等。 六、专用发票由省局负责监制,并指定企业印制。各市、地国税局应按专用发票需用情况,填制“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按规定时间报省局。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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