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793号 2003-12-1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推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发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因此,自2003年10月份的外汇核销数据为新的数据格式,各局应使用审核系统中的“外部数据读入”的“外管局正常核销数据(接口)”将核销数据读入审核系统以便审核核对。 二、《关于告知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出口单位名单的函》(京汇[2003]274号)为2003年10月1日起我市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企业名单。有关区县局应于每月10日前至市局领取北京外汇管理部提供的自动核销企业的已核销及未核销清单,在为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应按照文件第四条进行办理。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告知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出口单位名单的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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