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314号 2004-12-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每次代开发票金额2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二、计算机代开普通发票的程序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设计。 三、对县(区)以下边远地区暂时无条件使用计算机代开普通发票的,经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可采取手工填开的方式进行代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地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的规格和式样自行刻制,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五、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表样)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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