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2005]111号 2005-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五条废止。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加大契税征管力度,堵塞征收漏洞,保证契税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做好与土管、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氛围和人人协税护税的征管环境。 二、契税直接征收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过渡的办法。在目前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情况下,先在版纳、怒江、迪庆三个州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必须维护和遵守“先税后证”的规定,没有契税完(免)税凭证的,土管、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负责追缴所漏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为确保征收机关和协税、护税单位税源控管必要的经费开支,契税未全面实行直接征收前,原来确定的代征手续费的列支渠道和列支标准不变。 五、[条款废止]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建立健全财政、地税、土管、房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多头发放房地产证问题。取消房地产私下交易,凡买卖房屋不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对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虚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应按地税和土管、房管部门共同拟定的当地房地产交易基准价格或下限价格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进一步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土管、房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相关部门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应收尽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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