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受 理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是否受理决定、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查的,应将核查情况一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材料,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手工版普通发票经市(州、地)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印制条件的,应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按照发票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同时,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交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第十四条 电脑版普通发票经市(州、地)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报省局审批。经省局审核符合印制条件的,应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交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第十五条 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印制条件的,由审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逐级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印制条件的,由审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逐级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严格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制作票样,将票样送申请印制衔头发票企业复核,签字认可后印制发票。发票印制完毕,发票承印企业应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将发票向审批印制税务机关和申请印制衔头发票企业同时交验。 第十七条 审批税务机关应填制《发票入库单》《发票出库单》作入出库管理。同时,将《发票出库单》逐级传递各级机关作出入库凭证。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审批税务机关传递的《发票出库单》,按照规定作发票出入库管理,进行发售处理后交企业自行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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