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6]99号 2006-06-28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衔头发票审批印制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衔头发票审批管理,是指经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负责受理、审核、审批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的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和发票承印企业。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第五条 申请印制电脑版发票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申请印制手工版发票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一)首次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1.申请印制发票报告;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印制发票式样;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适用于出口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印制发票报告;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经办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专职票管员发生变化的情况);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5.印制发票式样; 6.上年度发票使用量(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