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6]231号 2006-09-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一条废止。 3.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尽快组织印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确保消费税纳税人在2006年10月征期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条款废止]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二列“适用税目”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的税目填写;税目下设子目的,按子目填写。 三、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计统部门及纳税人各一份。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和税款抵扣管理。对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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