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7]7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7
摘要: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近两年来,各地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信息来源受限、数据质量和应用水平不高、评估针对性和深度不够等瓶颈问题。
从一般性的计划进度分析、增减原因分析向更注重深层次的税收与经济关系分析转变,进一步加强对税源监控和管理状况的深度分析;同时切实重视税收分析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对税收分析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将分析成果转化为税源管理上的成效。

  1.夯实税源管理的数据基础。要求各地:一是建立规范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解决数据标准化问题。税收分析指标体系由总局提出并建立,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税源实际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建立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对国税系统以往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工作中使用过的指标以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彻底梳理,规范每个指标的定义、来源、计算方法以及涉及维护等,通过指标规范化推进数据标准化。二是进一步落实数据源头采集,解决数据准确性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确立“把住入口、过程控制”的数据管理意识,特别是基层办税服务厅和税收管理员作为最大量基础数据的入口环节,应当树立责任意识,按照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种征管基础数据包括纸质数据资料的采集录入工作,与此同时,要对已经产生的错误数据,进行认真的负责任的清理。三是积极整合外部数据如银行、工商、地税、代码办、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已有数据的分析利用,以扩大税收分析数据的外延,以提高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分类统计的准确性。

  2.贯彻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贯彻落实月度收入分析办公会、季度地区收入分析会、收入情况报告通报、定期预测等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应当突出税收分析的重点,以税收弹性分析为主线,以税负分析为重点,以税源分析为关键,以税收关联分析为拓展补充,进一步采用科学的税收分析形式和方法,使税收分析成为税源管理的“眼睛”,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应当以月度、季度收入分析会作为横向、纵向联动机制的工作平台,由计统部门会同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宏观、中观和微观税收分析工作,确保联动机制基础牢固、运行顺畅。

  3.建立行业税负预警机制。省、市、县级国税机关应当坚持行业税负分析的定期不定期通报制度,以税收分析通报为载体,建立行业税负预警机制。这是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联动的结合点,也是税收分析服务于税源管理的最直接体现。行业税负预警机制主要应从宏观税负分析问题入手,通过分地区、分经济类型、分税种等不同角度进行行业税负比较,分析测算行业税负预警值,并通过税收分析通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为纳税评估提供参考值,指导基层有针对性地锁定评估对象,开展分户纳税评估。

  4.建立税收弹性系数及行业税负预警指标

  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建立有关弹性分析和税负预警的指标体系,为基层的税收管理提供分析参考。其中:

  有关增值税预警指标体系:省、市税政、计统部门将根据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精神,筛选确定主要指标。

  有关所得税预警指标体系:将由省、市所得税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与计统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有关出口退税预警指标:执行省局出口退税部门推广使用的出口退税预警系统。

  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由省局计统部门协同省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全省的税收弹性分析指数及相关的税负预警指标。

  (二)落实完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机制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近两年来,各地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信息来源受限、数据质量和应用水平不高、评估针对性和深度不够等瓶颈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抓住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结合点,将税收分析环节纳入评估机制,充分应用税收分析成果特别是行业税负预警,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应当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间的及时移送和反馈工作制度,实现以评估推进检查,以检查促进征管的管查联动机制。为此,要在保持现有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的内容,即日常的纳税评估主要依托税收管理员平台实施,税收管理员必须切实做好管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局根据工作任务(包括上级下达的预警指令任务),组织专业评估小组进行纳税评估,有条件的设区市局可以建立纳税评估专家人才库,根据任务临时性组织评估小组完成上级下达的纳税评估任务。各级纳税评估结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纳税评估过程中涉嫌偷、逃、骗税或抗税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移交给稽查部门处理。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稽查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以税源调查方式出现,视情况决定是否立案,稽查部门调查的线索和工作底稿等情况可作为纳税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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