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7]7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7
摘要: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近两年来,各地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信息来源受限、数据质量和应用水平不高、评估针对性和深度不够等瓶颈问题。

  1.深化分行业与分户相结合的纳税评估。市、县直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面、线、点”梯次推进的步骤,深化分行业和分户相结合的纳税评估。省局将通过对全省及各设区市分行业的宏观税收分析,对全省和区域税源进行“面”的“扫描”评估,提示区域、行业税负差异;各市、县局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税源实际进行“线”的剖析,筛选本市、县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纳税疑点问题或线索;各基层分局(所)应当对上级局发布的疑点问题、线索,对具体纳税户进行“点”的挖掘评估,分析查找税负变动、纳税异常的主要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征未征的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2.实行税收管理员初步评估与市、县(区)局专业评估相结合

  鉴于当前评估工作刚刚起步,各种的评估机制还在探索之中,基层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及评估能力还有待检验,但日常的纳税评估主要还是依托税收管理员平台实施,税收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做好管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各地在组织纳税评估时,又不能完全依托基层税收管理员自主完成各种纳税评估,而应建立基层税收管理员初步评估与市、县(区)局专业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在各种预警指标明确之后,对一般性的、规模小的纳税人由基层税收管理员完成初步评估;对行业性的、经济关系复杂或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主要交由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组成的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业评估,以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建立管理评估、稽查的移送反馈制度。一是落实纳税评估

  疑案移送稽查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使纳税评估移送的案源成为稽查案源的主要来源,确保评估选户、评估检查与税务稽查的紧密衔接。主管国税机关对经纳税评估约谈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报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立案情况反馈给主管国税务机关;二是稽查部门对管理系列移送的涉嫌偷、逃、骗税案件,应当在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抄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有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税案件的,也一并抄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稽查不予立案的案件,应经过上级批准并注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后退回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自行处理;三是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对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新动向、征管漏洞等新问题,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有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涉税违法行为的,也一并传递给主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主管国税机关或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整改情况反馈稽查机关。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应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反馈结果,及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征管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三)建立健全横向、纵向的联动和监督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全面建立健全纵向和横向联动机制,加强

  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及时双向反馈,做到实时反馈和定期反馈相结合、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处理和定期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相结合,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复核监督措施,确保联动机制有序、高效运作。

  1.建立上下联动的纵向反馈制度。主要通过上级通报和下级报告的方式实现反馈。上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分析通报,确定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和线索的落实部门及办理时限,有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具体的部署和督导工作;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对上级通报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处理,并将落实的原因、情况、措施、建议,在下一次税收分析会议上进行通报;并逐级反馈上级国税机关。

  2.建立同级联动的横向反馈制度。主要通过收入分析会、案件移送和稽查建议等方式实现反馈。计统、税政、征管、稽查、法规、技术等各部门应当围绕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反馈工作信息,确保每一个环节间的顺畅衔接。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以“问题管理”为主线,就税收分析、税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表现、成因和解决措施”定期召开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研究落实联动过程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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