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8]6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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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07
摘要: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监督管理,通过与营业税税款入库数据比对等方式监控税源,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项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到申报纳税。
你(单位)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签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非住宅)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纳税人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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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日 年 月 日 |
项目: 第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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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 |
计委 |
立项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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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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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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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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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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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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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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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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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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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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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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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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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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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售价 |
其 中 |
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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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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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价 |
项目 |
行次 |
审核数 |
一、房地产收入总额1=2+3+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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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货币收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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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收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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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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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6+7+14+17+2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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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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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成本7=8+9+10+11+12+13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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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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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程费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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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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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费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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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费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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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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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开发费用14=15+16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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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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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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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7=18+19+20+21+22+23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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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营业税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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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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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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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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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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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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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4=(6+7)×20%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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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额25=1-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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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6=25÷5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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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税率(%)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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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速算扣除系数(%)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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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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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免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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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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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32=29-30-31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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