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119号 2008-04-2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7号)已明确规定,结合(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对京国税发[2006]247号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京国税发[2006]247号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事项,要按照国税函[2007]26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