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5]81号 2005-05-27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9]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的企业为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该类企业权限于“优化资本结构”50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二、《通知》第三条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2、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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