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5]487号 1995-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机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48号“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精神,现将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二、[条款废止]专用发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专用发票的规格为40开,一式三联,每本25份。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方式,由中国民航总局华北管理局(以下简称华北管理局)向市地税局领购,并负责向在京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发售。 四、首次购领《专用发票》的单位,须持《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华北管理局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华北局审核后,发给《专用发票购领证》,凭此购领《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向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 首次购领《专用发票》的单位,应将原使用的销售发票向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缴销手续,华北管理局须在购票单位出具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结算发票的证明后,方准发售专用发票。 五、华北管理局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帐簿,并按季将用单位每季购领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分别抄送给用票单位的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 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须按季分别向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季报表》。 六、《专用发票》只限于购领者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严禁转让,代开、出卖,弄虚作假。 七、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服从地方税务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遵守有关规定。 八、《专用发票》从1995年10月1日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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