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涉税问题分析及测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5
摘要:非居民企业相关财税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非居民企业相关财税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10]75号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8、《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国税函[2006]884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13、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号
14、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
16、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号
17、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81号
1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

非居民企业涉税问题简答题 
1、香港A公司和新加坡B公司均为上海W公司的股东,2010年3月1日,A和B在香港签约并完成交易,A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上海W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新加坡B公司。
问:(1)中国政府有权对香港A公司征税吗?
(2)哪家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向哪里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A公司应该怎么办

2、法国D公司持有中国南京K公司30%的股份,2010年5月1日,中国南京K公司宣布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法国D公司分配利润50万元。
问:(1)中国南京K公司应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
(2)法国D公司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某外国公司向我国M公司转让一项专有技术,合同规定如下:
技术使用费为100万美元;派出2名专家到我国对该项技术进行设计、指导,在华工作20天,计技术服务费为50万美元,实际对引进技术的我国某公司人员在美国进行培训的费用为20万美元。 M公司按照特许权使用费100万美元申报扣缴了税款。
问:M公司申报扣缴的税款是否足额?为什么?

答案
1、答:(1)中国政府有权对香港A公司征税。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3)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答:中国南京K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3、答:不足额。本案特许权使用费应该为170万美元。
派人到我国对技术进行设计、指导的技术服务费为50万美元应属特许权使用费,是因为没有技术授予方的技术指导,未公开过的特殊知识或经验就不起作用,比如说图纸就成了一堆废纸。
而对引进技术的我国某公司人员进行培训的20万美元也应包括进来,这是因为技术培训属于对技术的进一步解释,不论培训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进行,都是将技术传授给受让方,因此培训费也应归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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