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境内个人从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纳税?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每月应合并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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