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宁波税务 2022年10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0-21
摘要: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

  问: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答复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本次视频培训内容:

  1、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投入基础研究优惠。

  详细讲解扫码观看——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