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税明确九大行业营业税营业额应税范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11
摘要:  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的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河北省地税局日前制定《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冀地税函[2011]4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范就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七、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理业收入、旅店业收入、饮食业收入、旅游业收入、仓储业收入、租赁业收入、广告业收入和其他服务业收入。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兼办公用电话的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业务。包机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航空运输企业固定包机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保险费、港杂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仓储费、装卸费等发生在运输标的物上的费用以及经各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2.将其货代业务再委托其他货代纳税人代理所支付的费用。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各保险公司统一收取代理服务费,并统一开具发票的,总机构以其向各保险公司统一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减除拨付给各分支机构代理服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会议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组织会议代付的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场地、代购会议用品及制作会议材料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受托承办展销、展览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承办方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抵债时土地使用权作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债权证明复印件。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以预收金额为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

  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抵债时不动产作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债权证明复印件。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附: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一、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
  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机械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
  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控置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大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生器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P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盆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升装置等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材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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