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 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照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1目的规定,按规定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支付的扣除项目的价款,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他涉税事宜就和一般计税方法没什么区别了。 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如果选择了差额征税,则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即便是取得了抵扣凭据,也不能抵扣。但如果选择全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应支付的上述费可以抵扣。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论是选择差额征税还是全额征税,对上述费用以外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据均可以正常抵扣。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交通运输企业如何差额征收营业税? 问题:交通运输企业如何差额征收营业税?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而对于其他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来源: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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