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政发[2011]14号 2011-01-25 税屋提示——依据藏政发[2015]10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年0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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