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王骏点评:完全赞同陈老师的意见,发包方甲供材金额需要由施工企业来缴纳营业税,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税法已经将施工企业列做甲供材对应的营业税的法定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这个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事实,施工企业看上去的确吃亏,但是如何化解这部分看上去有点吃亏的税负呢?如果你建筑企业有本事,你就想办法转嫁给发包方(建设方),也就是陈老师说的,你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里边。当然,现在建筑业是典型的竞争性行业,微利时代不可避免,如果你没有能力转嫁给发包方,那你就只能通过自身的挖潜改造和消转这部分税负。 说到这里,也就有一个从长计议的问题。如果确实施工企业往往要自己去消化这部分强制由自己承担的税款,确实会令建筑业心痛,这就需要我们在下一步税制改革,比如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中考虑类似甲供材税负问题的影响,重新调整政策细节,这是后话。 五、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王骏点评:如果存在以材料抵工程款的情形,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的工程施工价款包括材料金额,但是又明确甲方可以自行购买工程材料交付承包商使用。此时其实不叫甲供材。此时发包方再将购买的工程材料交付施工企业时,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材料处理,发包方就此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根据所取得发包方开具的货物发票入材料账。施工企业开具给发包方的建筑业发票也相应包含材料金额。 6、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其中,对自产货物的企业要求具备建筑业资质及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消。 王骏点评:销售自产货物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必须关注两个证件,一个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个是自产货物证明。尤其是铁塔、钢结构、索具、重机这些行业的企业。 7、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应节约工程开发(施工)成本。 王骏点评:装饰劳务的计税依据不包括甲供材金额。陈老师的提醒值得考虑,装饰合同应该考虑其特殊性,尽量避免签成一般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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