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11-3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简化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程序。 对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省局不再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核确认,由纳税人对照目录自行计算抵免金额,并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事先备案。 二、取消《办法》中部分报送资料要求。 (一)取消《办法》事先备案项目中“(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中“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业务的说明”、“5.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的要求。 (二)取消《办法》事先备案项目中“(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中“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复印件)”的要求。 (三)取消《办法》事先备案项目中“(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中“2.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确认文件”的要求。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告》要求,对上述减免税事项涉及到的具体办理流程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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