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1
摘要: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全月的工资总额 (包括补发的工资) 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2000-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全月的工资总额 (包括补发的工资) 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