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2000-12-1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全月的工资总额 (包括补发的工资) 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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