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7-05 为加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4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我市原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已删除了“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配套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因此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