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2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公告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8-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市确定的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为:

  (一)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二)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上述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自2013年1月起,新开业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