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来源:西城区国税 作者:西城区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3-28
摘要: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扣除部分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未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不允许按照10年折旧调减。

(二)不准予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不得从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在成本费用所属年度。

(四)特定事项的扣除
1、工资薪金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票据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因发放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给税务机关,因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但对于企业在员工工资薪金之外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由企业确认的、通过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辞退福利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等相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不能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个人报销的物业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职工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作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4、社会保障性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明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对于房地产企业,根据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企业赠送客户的小礼品上印有该企业或其生产产品的标志的,作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在小礼品上没有印上该企业或其生产产品的标志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7、固定资产折旧
税法上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而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会计年限即为税收年限,不做调减处理。

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根据2012年15号公告相关规定,自2011年起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对于事业单位非不征税收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做为一次性支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按照可以扣除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8、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汇总纳税企业以汇总后的利润表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算基数,合并报表的利润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算基数。
目前已公布具备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具体参考财税[2013]10号文件。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未取得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相应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利息支出资本化以及费用化划分准确。

11、准备金支出
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类贷款计提比例包括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以上方法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财税〔2012〕11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2〕25号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财税〔2012〕45号
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2〕23号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1〕104号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2〕5号

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对资产减值准备及行业风险准备金加以区分。一般情况下,特殊行业的风险准备金应全额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列示;对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中。

12、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3、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原则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14、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5、企业融资费用支出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五)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以及多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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