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2012年汇算清缴部分重点政策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二)新旧政策差异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原政策)相比较,主要体现以下差异:
1、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政策的适用范围,规定非政策性搬迁不适用政策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新政策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将政策性搬迁的概念和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原政策未明确政策性搬迁的概念,规定的情形仅限于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范围较窄。
3、新政策对搬迁中购置资产以及搬迁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与原政策不同
4、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搬迁完成年度的确认、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和视同完成搬迁的标准。
5、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后应报送的资料、履行的程序、核算要求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
二、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1、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行权的税务处理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税务处理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部分内容解读
1、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5号公告将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对其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从事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
(2)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
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七部分 咨询及辅导
一、纳税人获取辅导资料的途径
为了便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直接登录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bjsat/qxfj/xc/)或在“百度”、“google”等搜索网站搜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过点击“分局频道”下的“西城”链接进入“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所得税管理”模块进行了解。“所得税管理”模块下包括了“新申报表”、“汇算清缴”、“减免税”、“资产损失”等栏目,分别对新申报表的填报、汇算清缴规定及要求、减免税备案(审批)以及资产损失备案等涉税事项进行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操作。报送资料中所涉及的表格,纳税人可通过“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网站的“下载中心”模块进行下载。我们会定期更新内容,具体指导纳税人做好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对外咨询电话
纳税人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第二税务所:66020752 第三税务所:66027641
第四税务所:66027607 第五税务所:66027683
第六税务所:66027639 第七税务所:66027624
第八税务所:66027662 第九税务所:66022398
第十六税务所(原宣武第二税务所):51252019
第十七税务所(原宣武第三税务所):51252026
第十八税务所(原宣武第四税务所):51255182
第二十一税务所(原宣武第七税务所):51251655
第二十二税务所(原宣武第八税务所):51255217
西城国税局
2013年3月3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