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申报前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人应在进行年度申报前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以下事项(如涉及),否则税务机关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追征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1、减免税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税备案,并取得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需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应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或清单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上接收人处签字并加盖受理章;
3、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填报《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备案资料,取得税务机关出具接受其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4、政策性搬迁备案
企业涉及政策性搬迁的,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分别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初始情况备案表》和政策性搬迁证明等相关材料;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清算情况备案表》。
三、税款入库及退税
纳税人在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入库应补税款,如出现应退税额,可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纸质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还应根据以下情况向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报送如下纸质资料。
一、报送资料种类
(一)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以下纸质资料:
1、对于查账征收企业:
(1)采用数字证书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用附送纸质资料;
(2)采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13年5月31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3)采用手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由于目前网上报送财务报表种类限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将财务报表转化为一般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填报。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1)采用数字证书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用附送纸质资料;
(2)采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13年5月31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3)采用手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应附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况向办税服务厅附送相关的纸质资料(具体报送资料及要求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所得税管理”模块下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需填报的表样可通过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情况如下: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2、取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
3、房地产开发企业
4、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6、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规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
7、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的企业
8、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二、资料附送要求
(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并在汇算清缴时按照上述情况及应附送纸质资料的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我局将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纳税人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的各种资料均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包括报送的各种表格),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