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2013-12-03 税屋提示——依据工信部联电子[2020]28号 关于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 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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