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三个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据了解,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中有关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进行了删除。 (三)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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