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局负责审定项目的审理 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确定由市局清算审理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主管局应在清算审核结束后1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并于次日书面上报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审核报告、审理意见及项目有关资料。 市局清算审理委员会应在10日内对主管局提请的项目做出清算审理意见,主管局清算审理小组应派员参加审理会议,汇报项目清算审核、审理情况,及需要审议的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主管局上报的项目资料后,在4日内安排清算审理小组进行案头审理,提出有关意见。 (2)清算审理小组完成案头审理后,行政审批办公室将主管局审理意见、案头审理意见等资料发给清算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审核,并提请清算审理委员会召开审理会。清算审理委员会在收到清算审理提请书的3日内召开审理会,做出审理意见,审理意见中应列明出席会议人员。 3.市局和主管局的审理会议均应通知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被核查单位也列席会议,陈述情况,答辩问题。被核查单位应在陈述情况,答辩问题完毕后退席,不得参与会议讨论。 (六)清算结论及税款清缴 主管局应在做出审理意见,或收到市局审理意见的5日内做出清算结论,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并根据清算核准表下达补(退)税(费、滞纳金等)通知书、清算结论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清缴手续,结清应补(退)税、费、滞纳金等。 (七)主动公开 主管局要将清算工作过程在市局网站上公开,接收社会监督。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在海口局门户网站和各主管局子站显著位置上开设土地增值税专栏,作为土地增值税公开专门载体(下称专栏)。待海口局业务事项体外循环管理系统(暂定名)建设完成后,再通过该系统与门户网站进行定期的数据交换给予公开。 主管局应根据琼地税发[2013]16号文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布有关事项,在海口局门户网站专栏和主管局子站专栏中每月定期进行信息维护,实现信息公开。对各环节时限、清算所需资料、清算流程等较固定的内容,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专栏中进行公开。 三、委托中介机构清算审核费用的预算及拨付 主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工作的,所需经费的预算、拨付程序参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拨付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4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清算经费拨付 根据琼地税函[2011]471号文的规定,主管局应依据当年已完成清算并缴纳税款入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及所需经费情况,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底备查,两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局,电子表格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经费”文件夹下。本年已完成清算但未缴款入库,未能在本年申报清算经费的,待税款入库后在下年申报。市局税政法规科汇总核实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局,并抄送市局财务装备科。 清算经费待省局拨付到位后,由市局财务装备科按规定拨付给中介机构。 (二)清算经费预算 各主管局要认真做好下一年度的清算计划、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预测、经费安排计划等工作,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预算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下一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和所需经费预计情况,于每年11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电子表格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预算”文件夹下,市局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四、信息传递及档案管理 主管局应将清算项目资料纳入税收档案管理,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清算完毕后,对清算资料、税务处理文书按项目进行编号,将清算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所,扫描录入电脑系统进行保管;并将清算结论、清算核准表、补退税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资料报市局税政法规科备案。 主管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信息传递,按征管情况和清算进度,做好清算管理台账登记管理工作。于每月15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台账》书面上报市局,电子表格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台账/”文件夹下,以便市局汇总在每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五、抽查复核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入市局年度执法督察范围,市局将对主管局的清算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市局监察内审科定期定项对已完成清算的项目进行廉政工作情况测评。 六、工作衔接 (一)对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办公室(纳税评估局)已经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的项目,由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市局清算委员会审定,出具清算结论,完成清算工作。 (二)对已受理但未经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办公室审核的项目(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但未进入审议程序的项目),由主管局负责清算工作。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项目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妥善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在4月15日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做到下户有批准,补充材料有清单,审核有底稿,核查有报告,会议有记录,确保清算工作在阳光下公开公正运行,切实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清算审核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须说明原因并按程序报批。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算审核任务的,要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三)主管局应做好税源分析、收入预测及清算工作计划等工作,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次年清算工作计划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计划/”文件夹下。2013年清算工作计划在2013年5月20日前上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58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95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清算审定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254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4.其他附表 5.琼财预[2010]2843号 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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