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处理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案例中,该金融机构2012-2014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 2012年: 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2013年: 2013年当年企业发生了坏账核销5万。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该5万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全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但文件要求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只有不足冲减的部分才可据实在2013年度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万,坏账只有5万。因此,5万坏账不能在201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收可以扣除5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5万。 2014年: 这里,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究竟是多少人,有人认为就是15万,有人认为这里应该是10万(15万减去核销的5万坏账)。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5万,6万<15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5,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整金额是7万。同时,企业收回2万坏账计入所得纳税。 (2)如果是10万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0万,6万<10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10,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减1万。收回坏账2万政策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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