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14]104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6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跨越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1+5”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六大方向,现梳理出5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鼓励民营科技服务业发展

  2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鼓励各类主体创业

  3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4、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对南京市财政拨付的“321引进计划”入选者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可按规定申报为不征税收入。

  37、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3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3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0、自2013年5月1日起,对经省金融办审核批准的科技小贷公司,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41、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4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4、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发展

  46、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9、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50、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51、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包括股票转让)。

  52、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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