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一、2015年1月: 因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因此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二、2015年3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三、2015年4月: 因4月4日—6日清明节放假3天,且18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2015年5月: 因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因此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2015年8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8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六、2015年10月: 因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7天,因此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七、2015年11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1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八、其他月份: 2015年2月、6月、7月、9月、1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截至为当月15日;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6月1日。 以上及其他纳税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