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01-30 税屋提示——
一、[条款废止]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条款废止]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业务管理规定要求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不再留存复印件。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六、[条款废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七、[条款废止]本公告第六条所称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是指我国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条款废止]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九、[条款废止]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十、[条款废止]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所称进口旧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注明的进口旧车。 所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是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受损车辆赔偿文书报告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中注明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所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是指自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制造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国产车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注的“运抵日期”,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者裁定没收法律文书标注的“签发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进口车辆。 所称行驶 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车辆试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试验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注明已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十一、[条款废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十二、[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对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进行电子影像化管理。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保存期限:摩托车纸质征管资料5年,其他车辆纸质征管资料10年。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清点造册后予以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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