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1-0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审批相关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将14号公告附件一第22项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税收优惠内容“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时,免征闲置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抵债土地的土地增值税”修改为“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时,免征闲置房地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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