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旅游服务企业。我们有时要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票,机票被游客带走后我们缺少记账凭证,请问:我们该如何作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规定,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为异地游客提供的返程机票的条款,旅行社为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旅行社可用返程机票的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你们可以用为游客购买的返程机票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作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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