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25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08-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新疆拟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全疆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退税商店的备案申请。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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