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抵扣 (一)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按照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例子: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肉鸡加工成辣子鸡丁进行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00000×13%=13000(元) (二)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则需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方法现仅限北京地区。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①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②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③扣除率是指行业的适用税率。 ④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例: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该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00000×0.6215×6%÷(1+6%)=7036(元) 二、完税凭证抵扣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例子:某餐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替境外单位代扣代缴一笔商标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的税额为6万元。则这6万元该纳税人可以申报抵扣,于抵扣当期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7行“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金额和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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